13岁男孩被留断水断电出租屋独居失学 律师:监护失职不仅是“家务事”

央广网北京9月29日消息(记者费权)近日,广东珠海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执行案引发网友关注:法院判决租客腾退房屋后,租客潘女士带着三名子女搬离,却将13岁的大儿子独自留在已停水停电的出租屋,既不妥善照料也不安排上学,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,孩子陷入失学、无人监护的困境。 据出租方马女士介绍,潘女士长期拖欠租金及物业费,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,需腾退房屋并结清全部费用。可判决生效后,潘女士一走了之,唯独留下当时12岁的大儿子独居。如今男孩已13岁,仍独自守在断水断电的房屋内,靠父亲每月转来的生活费点外卖度日,本该接受义务教育的他始终没有返校。社区、派出所、妇联多次介入协调,均被潘女士以“不需要帮助”拒绝;法院执行部门因屋内仅有未成年人,迟迟无法强制执行腾退。 “这场执行困局的核心,是监护人对法律边界的漠视。”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表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,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。“即便父亲支付生活费、母亲偶尔探望,也不等于完整履行了监护职责,长期让孩子处于独居、失学的状态,已构成监护违法。” 不少人存在“孩子有父母,旁人管不着”的认知误区,这恰恰是对法律的误读。李泽瑞强调,首先,“屋内有未成年人”绝非抗拒法院执行的合法理由。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,法院在推进房屋腾退时,应当同步联动民政、教育、妇联等部门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,不能将腾退执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对立起来。 其次,监护人怠于履职时,公权力可依法主动介入。若查实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义务,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,民政部门可不经监护人同意,直接对未成年人实施临时监护;情节严重的,相关单位还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――即便监护资格被撤销,父母仍需承担抚养费用。此外,监护人阻碍适龄未成年人入学,侵害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,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对其开展批评教育、责令改正。 目前当地社区已就男孩失学问题上报,事件仍在跟进处理。监护不是家庭私事,更不能成为逃避法律义务的工具。守住未成年人权益底线,保障司法判决权威,需要司法与行政多方联动,让法律既有刚性力度,也有民生温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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